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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名为借贷实为房屋买卖案件
作者: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01-05

            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宋某某,被告:黄某某

    代理律师: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杨国尧律师

    审理法院: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16年12月22日

    案情介绍:2013年,宋某某欲购买黄某某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某村的房屋,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9月4日,双方签订一份《债务偿还合同》,约定:因甲方(黄某某)欠乙方(宋某某)28万元到期无力偿还,现自愿将住房抵偿给甲方所有(包含房屋前后16棵桔树,包含池塘边5棵),甲方表示愿意接受。如遇国家征地拆迁,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当日至2014年底,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现金的方式分三次向被告支付了22万元。被告将集体土地使用证交付原告,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4年3月,原告将桌子和沙发搬进该房屋,但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裁判理由: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债务抵偿合同的实质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明知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意图以物抵债合同形式规避法律,因原告非夷陵区龙泉镇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一、宋某某与黄某某签订的《债务抵偿合同》无效;二、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由宋某某将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某村房屋返还给黄某某,黄某某返还2.2万元给宋某某。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 杨国尧)